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0-09-16浏览次数:108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的形象和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违反我国宪法与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7.传播非法出版物;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教育教学方面

8.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9.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0.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11.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12.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13.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1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学术道德方面

15.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实施其它形式的学术不端、学术失范行为。

16.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7.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8.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9.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20.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

21.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2.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23.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以任何形式对学生实施猥亵、性暗示、性骚扰。

24.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5.以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或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6.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自律方面

27.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28.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9.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30.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程序

1.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受理师德失范行为举报。

2.接到举报后,报相关校领导研究。同意立案的,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小组成员由教师工作部、纪委办、执纪审查处、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经调查核实并听取被举报人陈述和申辩后,调查小组根据取证事实形成拟处理意见,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拟处理对象是党员的,还需由纪委办提出是否进行党纪处分意见;失范行为属于学术范围的,需征求校学术委员会处理意见。

4.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

5.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6.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7.若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和新证据材料,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组织复查,按学校有关教职工申诉规定处理。

三、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方式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一律不少于24个月,在期满后依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我校兼职教师出现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一经查实,即予解聘,并向其原工作单位通报。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1.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2.各部门(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3.对各部门(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学校对出现失职失责情形的单位党政负责人予以扣减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