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食药院护发〔2020〕14号 关于教师专业技能考核的暂行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20-08-11浏览次数:37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学校《《二级教学单位考核办法(修订)》,现对护理学院专业教师技能考核做如下规定:

一、参加人员

护理学院所有专业教师(含实训带教人员)。经学校同意参加省级以上行政部门及学术团体组织的教学能力大赛(含有技能比赛项目)及技能大赛的老师可申请免考,免考的次数等同于参加大赛的次数。

二、考核项目

依据国家、省职业院校护理技能大赛项目(详见当年考试规程),结合教师专业背景确定考核项目,如当年国家、省职业院校护理技能大赛项目有更新,技能大赛指导老师考核新的项目。

三、考核周期

每年开展一次。

四、说明

1. 技能考核结果纳入当年绩效,免考及考核前50%有资格参加年终评优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